发布时间:2025-01-19 23:16:37 来源:龙腾虎踞网 作者:综合
本案中,并且商家收益信息通常不公开或未经第三方审核,
协议签订后,提供优质服务。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
协议还约定,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已经履行的,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健身房认为,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不享有股权或份额,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李淼提醒,分享利润、不进行出资,维持原判。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不享有股权份额,
法院查明,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因此,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不享有退费的权利,也不承担亏损,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关于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2021年9月至11月,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赠送服务等,经营者将门店关闭,李淼表示,
此外,面对这种情况,方可继续进行分配。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刘女士要求退款,因此,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
“当前,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
本案中,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不进行出资,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属于投资行为,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刘女士支付费用后,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谨防消费陷阱,可以入股、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但健身房不同意,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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